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住沙洋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沙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7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自己的银色马自达牌小车,将吸毒人员李某甲和唐某某载至原沙洋**餐馆后面堤边的一块空地上,三人在陈某甲的车内吸食麻果。
2、2019年2月份的一天中午,经被告人陈某甲许可,吸食人员赵某某、黎某某、李某甲、唐某某四人先后在**镇**村**组的家中,吸食麻果与冰毒。
3、2019年2月份,由陈某甲找红某某联系购买毒品,陈某甲和陈某乙拿到毒品后,便回到陈某甲的家中,二人在其居住的卧室内吸食了麻果;次日上午,二人在陈某甲的卧室内,将前一天没有吸食掉的麻果,共同吸食掉。
4、2019年2月份,由陈某甲和陈某乙二人找红某某联系购买到毒品后,便回到陈某甲**村**组的家中,二人在其居住的卧室内吸食了麻果。随后陈某甲邀约了李某甲到其家中吸食麻果。
5、2019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从沙洋购买毒品麻果回家,后与陈某乙在陈某甲居住的房间内将毒品吸食掉。随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其二人现场抓获。在陈某甲居住的卧室内查获麻果三颗(0.21克),冰毒0.12 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唐某某、赵某某、黎某某、李某乙、陈某乙等6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6.指认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一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淑岚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14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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