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3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5********,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村**号**,捕前住址:阳江市江城区**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是吸毒人员,分别于2020年7月12日晚、2020年7月13日晚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丙在其位于阳江市江城区**街**号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于2020年7月16日晚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丙及关某某在其位于阳江市江城区**街**号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
经公安机关现场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关某某进行冰毒试纸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广耀
2020年10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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