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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301953******,汉族,文盲,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9年9月9日和10月24日被罗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和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甲住处多次容留陈某乙、陈某丙、康某某、陈某丁等人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辨认笔录;(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7)指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场所2年内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涛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卷及光盘八张移送你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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