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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肥*),曾用名陈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09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广东省茂名市****镇**小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起,被告人陈某甲为了聚集众人吸毒玩乐,租赁了位于化州市**镇**村一处鱼塘屋,用于平时提供给众人吸毒使用,后该鱼塘屋便成为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的“私人会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8日凌晨,应郭某某的要求,陈某甲在其租赁的鱼塘屋容留郭某某(绰号:亚发,在逃)、叶某某(15岁)、“肥仔D”(身份未明)、杨某甲(15岁)、李某某(16岁)等人吸食了毒品“开心水”或“K粉”。

2、2019年8月29日凌晨 ,再次应郭某某的要求,陈某甲在其租赁的鱼塘屋容留郭某某、叶某某(15岁)、李某某(16岁)等人等人吸食了毒品“开心水”或“K粉”。

2019年 8月29日晚上21时许,叶某某、李某某到**镇**

村杨某甲家中找杨某甲期间,杨某甲父亲杨某乙怀疑叶某某、李某某、杨某甲吸毒,遂报案至化州市公安局。经传唤检测,叶某某、李某某尿液呈阳性反应,含有氯胺酮(K粉)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包括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甲系初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华飞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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