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庄街**号**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3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16日间,被告人陈某甲多次介绍嫖客给王某甲、刘某某,并在南安市**镇**路**公寓**、**、**房间内多次容留王某甲、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每次从中抽成人民币50元至100元不等的费用,现已查实获利人民币3400元。
2019年9月12日,南安市公安局海联边防派出所在南安市**镇**村**号**楼抓获被告人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集资建房合同》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性检材料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刘某某、黄某某、洪某某、林某甲、王某乙、林某乙、谢某甲、陈某乙、许某某、王某丙、尤某某、林某丙、谢某乙、石某某、林某丁、叶某某、钟某某、王某某19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尿检笔录及照片等;
6.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截图、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容留并介绍他人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莹莹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六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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