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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罪)(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1〕1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3时30分许,在伊川县**街道办事处**社区,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在社区内与他人聚集饮酒后到同社区的翁某甲家闹事,23时55分翁某甲拨打110报警,伊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李某甲接110指令后带着辅警张某某、李某2到现场处警,并将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依法劝离。事后不久,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再次来到翁某甲家中,陈某乙将翁某甲儿子翁某乙打伤。2020年3月4日零时55分许,翁某甲再次拨打110报警,伊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李某甲带着辅警张某某、李某乙再次到现场处警,在依法带离陈某乙接受调查时,遭到被告人陈某甲的辱骂阻拦,并猛将李某甲推倒,致使其腰部撞到翁某甲家客厅茶几的棱边上,造成腰部软组织损伤。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社区一商店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住院病历资料、接处警登记表、工作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翁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耀勋

检察官助理:刘发琨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2册85页(含光盘1张),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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