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3********,汉族,初中文化,保安,住本市**北路**号**商务宾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2月17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至本市狮山桥东公交站台,陈某甲未佩戴口罩上车,遭到司机陈某乙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并试图殴打陈某乙,陈某乙遂报警。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金阊派出所民警陈某丙、辅警胡某某接警后赶到现场,要求陈某甲配合登记身份信息,在民警对其登记身份信息的过程中,陈某甲辱骂并殴打民警陈某丙、辅警胡某某,拳击民警陈某丙面部。陈某甲在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询问过程中,陈某甲乘机脚踢办案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人民警察证等;

2.证人陈某乙、倪某某、陈某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务,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垒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和材料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