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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10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路**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3月7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06年3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福清市海口镇人民政府向陈某乙的弟弟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3日拆除违法占用海口镇南厝村耕地的废品收购站。2020年5月15日15时许,海口镇镇长组织人员到海口**村对陈某乙占用农田耕地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拆除时,遇到陈某乙、陈某乙的父亲陈某丙以及陈某乙的舅舅即被告人陈某甲的阻扰,陈某丙在收购站门口阻拦执法队人员执法,陈某乙先后2次突然加速往施工现场内冲闯,均被执法人员拦下,陈某乙被拦下后冲向停放在附近的一部货车,爬进驾驶室准备启动车辆又被执法人员制止,这时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一辆闽******本田轿车冲向执法队伍人群,执法人员赶紧将驾驶室车门拉开,想要控制住被告人陈某甲让其停车,陈某甲又驾驶车辆加速往前冲一两米后,又迅速往后倒车,导致执法人员蔡某某、陈某丁被冲闯的车辆带倒、擦碰受伤。随后执法队人员强行打开车门控制住被告人陈某甲,并报警将陈某甲移交给民警。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蔡某某不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陈某丁右前臂、右小腿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函、限期拆除通知书、违章占用耕地建筑保护性施工工程、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福清市医院诊断说明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何某某、陈某戊、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丁、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川

2021年2月8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34826****。

2.卷宗3册共计1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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