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福州市仓山区**路一民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12年11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在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世新养生馆要求住宿消费,因未带身份证被拒绝,与养生馆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打砸桌牌、推倒桌椅,养生馆工作人员报警求助。
福州市公安局王庄派出所民警陈某乙、象园派出所民警蔡某某接到福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后到现场处置。民警到场发现被告人陈某甲处于醉酒状态,在劝说未果的情况下,民警依法准备将陈某甲带至派出所。被告人陈某甲拒不执行民警指令,并在现场暴力抗法,对民警实施辱骂、拳打、抓扯、脚踹等行为,造成二名民警不同程度的损伤,并被迫要求警力增援。经鉴定,民警陈某乙的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警官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全省常住人口信息、警情详情、警务运转安排表、勤务排班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治安拘留通知书、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正中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0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鉴所[2020]临(伤情)鉴字第10154号、第101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案发现场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至民警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中
检察官助理:刘秋铌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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