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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8〕118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新化县**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8年9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被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与朋友在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十二兽”酒吧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酒吧保安发生冲突,后酒吧工作人员报警。凌晨1时50分许,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第二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吴某某和、辅警李某某、协警周某某接警后赶赴现场处置。民警吴某某和要求被告人陈某甲与酒吧工作人员到第二治安大队处理,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闹事,用右拳击打被害人吴某某和的头部左侧太阳穴位置,导致被害人吴某某和头皮血肿。

2018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民警将被告人陈某甲传唤至公安机关接收调查。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出警经过、病历资料、民警证明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和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暴力袭警,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雨佳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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