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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公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沅江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因传唤不到位被沅江市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8月6日其主动投案后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沅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沅江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吃夜宵时与曾某甲发生纠纷而动手互殴,陈某甲用水果刀将曾某甲刺伤,后曾某甲被送到医院治疗。沅江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赴现场,陈某甲欲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时被民警阻止,在民警段某某、李某某向其表明身份后,陈某甲仍然不听劝阻一直不放下手中的水果刀,且拿刀在胸前挥舞不让民警靠近他,民警段某某上前夺取陈某甲的水果刀时被其用水果刀划伤左手,后段某某等民警夺下陈某甲水果刀并对其予以控制。经沅江市公安局法检所鉴定,段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8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陈某甲在案发后赔偿了民警段某某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曾某甲、陈某乙、曾某乙、文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云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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