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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 月10 日9 时20 分许,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王某某、邓某某带着辅警胡某某、陈某乙等人在该大队门前红绿灯处依法开展摩托车交通违法秩序整治工作,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鄂S***** 号两轮摩托车经过时被拦停检查,经检查,民警发现陈某甲的证件及车辆准驾不符,对其依法开具扣押车辆的强制措施凭证。陈某甲为防止车辆被扣押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将民警王某某的右上臂咬伤。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主要损伤为右上臂软组织损伤,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甲个人基本信息及驾驶证复印件、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工作证明、涉案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胡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涉案视频光盘一张;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一名执法人员轻微伤,妨害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敏

2019年 9月17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8672****、1317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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