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09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被天台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上午,**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巡逻过程中发现**镇**村陈某甲家有违章建筑行为,当天下午**镇政府工作人员到陈某甲家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5月14日上午**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巡逻时发现陈某甲家新建的房屋并未停止违建行为,当天下午,**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副镇长林某某的带领下一起到陈某甲家进行违建行为制止,并对房屋的违建部分进行拆除。被告人陈某甲明知坦头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的情况下,仍阻碍**镇政府工作人员拆违工作,并将工作人员陈某乙、葛某甲咬伤。经鉴定,陈某乙、葛某甲均达轻微伤。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北京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关于从快从严处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工作证复印件、视频截图、前科劣迹查询、户籍证明、劳务派遣合同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2.证人陈某丙、王某甲、王某乙、葛某乙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3.被害人葛某甲、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两个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锦秀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被取保候审在家。(189896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