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84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4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灵洞乡****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上午6时至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不满其儿子赵某某的大货车被兰溪市**矿业有限公司扣留,遂来到兰溪市灵洞乡白坑老村大樟树下附近,手持一根竹竿,对过往车辆进行拦截,致使该路段过往车辆无法通行,造成交通瘫痪。后兰溪市公安局灵洞派出所民警徐某某、斯某甲、楼某某,辅警陈某乙、俞某某、沈某某来等人前往处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因被告人陈某甲拒不配合,处警民警对其进行强制传唤,遭到被告人陈某甲的剧烈反抗,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用手朝处警人员乱抓,并用嘴撕咬处警人员,将处警民警的衣服扯破,造成徐某某手臂、脖子被抓伤、斯某甲手部挫伤、陈某乙上肢及颈部损伤,经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斯某甲右手伤势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查询记录、归案经过、兰溪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本、警官证复印件、辅警工作证复印件,放弃伤势鉴定声明、伤势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斯某乙、陈某乙、范某某、徐某某、楼某某、俞某某、沈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兰公司鉴(伤)字(2020)106号、107号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采用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第五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凌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