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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39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住平阳县**镇**乡**路**号。2018年4月5日因吸毒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2时24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浙C******宝马轿车行至平阳县水头镇小南村路段时,遇平阳县公安局交警四中队民警设卡检查。被告人陈某甲为逃避检查,不顾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强行冲卡驶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11月2日主动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亲笔证词、情况说明、驾驶证信息查询、手机通话记录;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朱某某、蒋某某、韩某某、陈某乙、雷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音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玲玲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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