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39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住平阳县**镇**乡**路**号。2018年4月5日因吸毒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2时24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浙C******宝马轿车行至平阳县水头镇小南村路段时,遇平阳县公安局交警四中队民警设卡检查。被告人陈某甲为逃避检查,不顾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强行冲卡驶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11月2日主动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亲笔证词、情况说明、驾驶证信息查询、手机通话记录;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朱某某、蒋某某、韩某某、陈某乙、雷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音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玲玲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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