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971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77********,汉族,文盲,个体经营者,户籍在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区**镇**路**号**室。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其经营的本区**镇**路**号“小石汽修店”,因不满市场保安要求其清理堆放在公共停车场的轮胎等物品,而谎报被抢警情。民警赵某某等人到场了解情况后,对陈某甲进行传唤,并要求其放下手中的钩针和剪刀,陈某甲拒不配合,在挣扎反抗过程中,手中的钩针和剪刀划伤赵某某。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右示指皮肤创,构成轻微伤。
嗣后,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9月25日10时许,其至本区**镇**路**号出警,到场后发现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谎报警情,遂传唤陈某甲去派出所接受调查,陈某甲不配合,其在传唤过程中要求陈某甲放下手中的钩针和剪刀,陈某甲继续不配合,后其和同事上前控制陈某甲,陈某甲在挣扎反抗过程中手中所持钩针和剪刀划伤其手指。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9月25日10时许,其和被害人赵某某至本区**镇**路**号“小石汽修店”出警时,发现陈某甲涉嫌谎报警情,遂进行传唤,陈某甲手持钩针和剪刀拒不配合,后在强制传唤过程中,陈某甲挣扎反抗并导致赵某某右手食指被划伤。
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9月25日10时许,其带博伦市场保安至本区**镇**路**弄**号“小石汽修店”,让店老板将放在店外公共停车场上的轮胎清理掉,老板不配合,并报警。民警到场后,以陈某甲涉嫌谎报警情要带陈某甲回派出所调查,陈某甲执意不肯,民警上前控制陈某甲,陈某甲挣扎反抗过程中手上的钩针或剪刀将民警的手割伤。
4.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截图、《接受证据清单》证实,2020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电话谎报其店内被5-6名陌生人抢的警情,及民警到场后陈某甲不配合执法,挣扎反抗中导致被害人赵某某受伤的经过。
5.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伤势照片证实,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右示指皮肤创,构成轻微伤。
6.《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赵某某的警察身份。
7.《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的经过及被告人陈某甲系被抓获到案。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陈某甲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金钗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拘留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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