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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85********,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搬运工,户籍在甘肃省陇西县**镇**村**号,暂住本市嘉定区**路**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其电动自行车至本市**路**路路口时,因闯红灯被在该处开展交通整治的民警拦停。等候处罚时,被告人陈某甲为逃避处罚突然驾车逃离,民警马某某、辅警王某某见状上前抓住其电动自行车及身体,被陈某甲拖行、反抗致伤。经鉴定,马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体表挫伤面积15.0cm²,王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甲床出血,二人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乙、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10时20分许,民警陈某乙在本市曹杨路枫桥路口拦停一名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的男子,该男子在等候处罚时,突然驾车逃离,民警马某某、辅警王某某见状上前拖住该男子及其电动自行车尾部,马某某被该男子拖行致伤,王某某被该男子反抗致伤的事实。

2.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妨害公务的过程。

3.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伤势照片,证明民警和辅警的伤势情况。

4.曹杨新村派出所派勤表,证明案发当日民警和辅警依法执勤的情况。

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案发当日被告人陈某甲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6.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户籍信息,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陈某甲的到案情况及其身份信息。

7.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悔过书,证明案发当日,其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本市**路**路路口时因闯红灯被民警拦停,为逃避处罚,其趁民警不注意驾车逃离,民警、辅警见状上前抓住其身体和电动自行车,其仍驾车拖行民警并反抗辅警控制,致民警、辅警受伤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跃辉

检察官助理钟文婷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含光盘二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法律意见书》一份。

6.法援律师:庄侃,联系电话:1376407****。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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