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85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5********,**族,**文化,群众,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10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并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号牌为沪******的小轿车行驶至宝山区**镇**路**路路口时,因逆行行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被害人张某某拦下。在张某某正对其进行处罚时,陈某甲为逃避无证驾驶、逆向行驶的处罚,在明知张某某手臂卡在车窗内的情况下,仍驾车逃匿,致使张某某被拖行数百米直至摔落。
被告人陈某甲行驶至**镇**路华山医院北院附近,经跟随其后的巡逻警车示意,自动靠边停车并配合民警至派出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情况。
2.《人民警官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的人民警察身份。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因外伤致体表多处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执法记录仪视频、道路监控视频、线路截图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为逃避执法,驾车将民警拖拽400余米。
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20年10月5日拦停一逆向行驶的银色大众轿车,在伸手进车窗要求驾驶员出示证件时,驾驶员突然加速向前逃逸,其因手臂在车窗内,被车辆拖地滑行数百米,该驾驶员没有停车的意思,后其自行设法逃离车辆并摔倒在地。经辨认,陈某甲即是暴力抗法驾车拖拽其的男子。
6.证人陈某乙的陈述证实,其与民警张某某在进行交通整治过程中,回头找不到张某某,旁边群众告知其张被一辆小轿车驾驶拖拽走了,后其见到张某某一瘸一拐走回来,制服鞋子均被磨破。
7.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2020年10月5日15时30分许,其车辆逆行被被害人张某某警官查获。因担心无证驾驶及逆向行驶被处罚,其在民警手臂伸在车窗内的情形下,驾车加速拖拽民警驶离现场,将民警拖过一个十字路口,全程几百米。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罗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甲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莉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侦查卷宗两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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