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镇**村**号,在厦门市暂住同安区**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一部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路福建交建集团门口时被民警拦查,被告人陈某甲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采取嘴咬撕扯的方式妨害公务,致被害人民警钟某某、辅警张某某、辅警陈某乙受伤。经鉴定,民警钟某某、辅警张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案发当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单、人民警察证等书证;
2.被害人钟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6.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7.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沙
检 察 员:施金连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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