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次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借用他人具有储蓄功能的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卡8张、南京银行卡1张、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卡2张,携带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用于非法买卖港币(详见附表)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出入境记录、银行卡开户记录、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张某某、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仲露阳

检察官助理:贺山鹏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陈某甲借用银行卡明细表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