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乡**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团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团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携带冥纸、香、蜡烛和鞭炮等祭祀用品,与其儿子陈某乙、儿媳段某某及孙女一起到位于团风县**乡*甲村**湾后的山凹山林内给其亡妻苏某某上坟祭祀。期间,陈某甲使用陈某乙携带的打火机焚烧冥纸、点燃香、蜡烛、燃放鞭炮。祭祀完后,陈某甲、段某某及孙女和陈某乙先后离开坟地。随后该坟墓处起火引发森林火灾,后烧至杜皮乡*甲村、*乙村、*丙村与武汉市**区交界处山林。经团风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41.0970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0.2140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3.团风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书、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2140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琳莉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797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