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4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会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会理县**镇**村3组小地名叫“**湾”的山上自家包谷地沟边,用石头搭建小灶生火烧开水喝,不慎引发山火后,陈某甲及时扑火未控制住火势。山火致使会理县**镇**村**组、**组集体林(村民责任山)被烧,至2019年2月17日中午山火被扑灭,造成大面积森林火灾。经会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此次火灾造成过火面积1814亩,其中有林地924.8亩,疏林地121.7亩、灌木林645.9亩、未利用地118.6亩,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林木损失立木材积为79.5328立方米、幼树7398株。
经家人做工作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2月18日到**村村委会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引发山火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引发山火使用的打火机及其扣押清单;
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自首材料等书证;
3.证人黄某甲、邹某某、陈某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规定在野外用火,过失引发山火,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为924.8亩(过火面积1814亩)、大量林木受损的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本院为打击犯罪,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跃国
2019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728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侦查报告书及鉴定意见共22页;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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