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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M30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楼**房。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无法实际交付房源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本市天河区**村**花园**栋**房房产证的方式,在同一租期内先后与被害人代某某、熊某某、詹某某签订租房合同,骗取被害人代某某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34400元、被害人詹某某人民币11200元。

2019年5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谎称其为本市天河区**村**花园**房房东并伪造该房屋房产证,后低价向被害人何某某转租上述房屋并与被害人签订租赁合同,骗取何某某租金人民币9000元。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谎称其为本市天河区**村**园**栋**房的房东并伪造该房屋房产证,后低价向被害人陈某乙转租上述房屋并与被害人签订租赁合同,骗取陈某乙租金人民币27500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谎称其为本市天河区**村**路**大院**号**房的房东并伪造该房屋房产证,后低价向被害人薛某某转租上述房屋并与被害人签订租赁合同,骗取薛某某租金人民币13549元。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谎称其为本市天河区**村**路**大院**单元**房的房东并伪造该房屋房产证,后低价向被害人江某某转租上述房屋并与被害人签订租赁合同,骗取江某某租金人民币22000元。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谎称其为本市天河区**村**路**街**号**房的房东并伪造该房屋房产证,后低价向被害人袁某某转租上述房屋并与被害人签订租赁合同,骗取袁某某租金人民币14000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7月20日被抓获归案。截至起诉前,其已赔偿被害人代某某、詹某某、何某某、陈某乙、袁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伪造的房产证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代某某、熊某某、詹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崔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萌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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