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07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9196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家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号**室,现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屯门**村**座**,无固定职业。曾因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07年11月19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现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1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分别关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9日、2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以被害人刘某某及丈夫出境旅游需要交纳押金为由,二次骗取刘某某共计人民币2万元。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急需为旅客预定机票及酒店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的“借款”。被害人刘某某旅游归来后拒不返还上述款项。至2019年4月8日便与被害人刘某某断绝联系。
二、2019年3月16日、3月17日、3月19日、3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以被害人南某某的丈夫出境旅游需要交纳押金为由,分四次骗取南某某共计人民币3万元。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经被害人南某某多次追讨,仍未归还南某某上述3万元,还向南某某提出再借款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南某某以被告人陈某甲能转回人民币5000元表示还款诚意就再借3万元给陈某甲为由,成功索回人民币5000元。2019年5月24日起,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南某某断绝联系。
三、2019年3月19日、3月20日、3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为被害人杨某甲等3人(每人4000元,低于成本价)报团参加日本旅行团(4月20日出团)为由,共骗取被害人杨某甲共计人民币12000元的团费。
四、2019年3月21日、3月22日、4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为被害人侯某某等6人(每人3500元,低于成本价)报团参加日本旅行团(4月20日出团)为由,共骗取被害人侯某某共计人民币21000元的团费。
五、2019年3月28日、3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以被害人杨某乙及郑某某的亲属共赴日本旅游(每人4000元,低于成本)需要交纳押金为由,分别骗取杨某、郑某某各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杨某及郑某某的亲属旅游归来后,被告人陈某甲拒不返还上述款项。
六、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以被害人邵某某及其亲属共5人赴日本旅游(每人4000元,低于成本价)的其中1人需要交纳押金为由,骗取邵某某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邵某某的旅游归来后,被告人陈某甲拒不返还上述款项,至同年4月19日后便与邵某某断绝联系。
七、2019年4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取被害人邵某某、杨某乙、郑某某的亲属等11人的赴日本旅行团的费用后,仅交付人民币少量的订金即骗取深圳市****有限公司为其安排邵某某、杨某乙、郑某某的亲属等11人出团,从而骗取应当支付给****公司的团费人民币60989元。
八、2019年4月23日至29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为被害人陈某丁、陈某乙、陈某丙三人报团参加日本旅行团及出境游需要交纳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丁、陈某乙、陈某丙团费人民币12660元,押金人民币9000元,合计人民币21660元。
九、2019年5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低于旅行社报价分别收取他人赴俄罗斯、新加坡及马来西亚团费后,未付共计人民币47392元的团费,即骗取深圳****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凌某某为陈某甲招揽的旅客安排出团。此后,被告人陈某甲拖延支付上述款项,直至同年5月14日与凌某某断绝联系。旅客中,王某某为其父母报名参加新加坡及马来西亚旅行团,与被告人陈某甲约定以人民币6500元价格安排王某某的父母昆明往返。但在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使用虚假的订票信息骗取王某某的父母前往机场准备飞往深圳参团。为能顺利出行,王某某自费为其父母订机票往返深圳、昆明及酒店住宿额外花费人民币6955元。
十、2019年5月11日、17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为被害人施某某报团参加俄罗斯旅行团为由,骗取被害人施某某共计人民币8499元。
十一、2019年5月18日至23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为被害人叶某某报团参加日本旅行团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某共计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陈某甲骗取上述款项后用于赌博、偿还信用卡欠款、小额贷欠款等被其挥霍。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从本市福田口岸入境时,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提电话一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手机通信地点轨迹单、银行交易清单、出团确认单、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林某某、王某某、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南某某、杨某甲、侯某某、郑某某、杨某乙、邵某某、曾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凌某某、施某某、叶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另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二年二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建军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