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70********,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镇**村**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因被列失信被执行人,用其父亲陈某乙的名义在贵溪开设江西*甲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生产铜线。在公司经营期间,陈某甲将他人预付的货款用于赌博挥霍、偿还个人债务等,在明知自己没有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甲公司的名义与江西*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向江西*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3.5吨铜钱,价值171115元,货到当日付清货款。11月5日,陈某甲收到*乙公司运到的3343公斤铜线,价值163439.27元,当日陈某甲以尚未回款为由拖延支付货款。后陈某甲安排其员工对该批铜线进行加工,并将货物全部出售,所得款项全部用于赌博挥霍或偿还个人欠款,*乙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其支付货款,陈某甲更换手机号、地址逃匿。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4月、2019年7月分别雇佣员工屠某某、张某乙、肖某某等人为*甲公司员工,约定张某乙每月工资7000元、肖某某每月工资4000元、屠某某每月工资3200元,2019年6月起陆续拖欠三人工资共计59200元。其于2019年11月底将*甲公司关停,离开贵溪市逃避支付工资,于2019年12月16日将*甲公司的全部设备抵押给孙某某。同日,张某乙、肖某某向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陈某甲拖欠工资,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投诉后,于2019年12月26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贵人社监令字[2019]84号),指令在2020年1月6日前支付3名员工工资59200元,并至*甲公司进行送达。因陈某甲更换手机号码、地址逃匿,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指令书张贴在*甲公司门口,并进行了拍照。2020年1月13日,该案移送至贵溪市公安局。陈某甲家属于2020年1月24日前向屠某某支付工资共计1.92万元。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南昌青山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销售合同、货运订单、情况说明、企业信息、民事判决书、限期改正指令书、投诉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章某某、吴某某、孙某某、陈某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张某乙、肖某某、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限期改正指令书张贴照片、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又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文生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余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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