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6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镇**村**组,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5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疫情原因,依法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在102国道辽宁省铁岭市路边一饭店内捡到陈某乙驾驶证,并将驾驶证带走。回家后,陈某甲用刀将该驾驶证右侧划开,将陈某乙照片取出,塞入自己照片并用胶将划口粘上。2019年9月30日,陈某甲驾驶黑B*****号欧曼牌载重货车从阿某某蒙西水泥厂驶出,行驶到111国道处因超载接受检查时出示了该变造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陈某甲变造的驾驶证;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交警检查时出示该变造的驾驶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由于其变造驾驶证是为了使用,变造与使用之间有牵连关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龙
检察官助理:王重阳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巴彦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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