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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受贿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90********,汉族,专科毕业,系西安**公司暨西安市**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人力资源干事,住陕西省新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受贿罪,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3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新城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担任西安市**中心人力资源部干事,负责停车收费员上岗培训的职务便利,为连某某、宁某某、高某某、米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陈某乙、脱某某、李某某等9人牟取非法利益,收受上述9人人民币共计18.467万元。

1、2017年10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中心人力资源部干事的职务便利,为西安**公司股东(停车收费隐形承包人)连某某在收费员入职培训过程中提供插队的便利,使连某某安排的收费员能够提前培训上岗,收受连某某好处费人民币共计12.61万元。

2、2018年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中心人力资源部干事的职务便利,为**中心莲湖大队队长宁某某在收费员入职培训过程中提供插队的便利,使宁某某安排的收费员能够提前培训上岗,收受宁某某好处费人民币共计1.6万元。

3、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中心人力资源部干事的职务便利,为雁塔大队队长高某某在收费员入职培训过程中提供插队便利,使高某某安排的收费员能够提前培训上岗,收受高某某好处费人民币共计2.16万。

4、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中心人力资源部干事的职务便利,为**中心稽查员米某某在收费员入职培训过程中提供插队便利,使米某某安排的收费员能够提前培训上岗,收受米某某好处费人民币共计6900元。

5、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中心人力资源部干事的职务便利,为**中心稽查员刘某甲在收费员入职培训过程中提供插队便利,使刘某甲安排的收费员能够提前培训上岗,收受刘某甲好处费人民币共计3800元。

6、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中心人力资源部干事的职务便利,为**中心稽查员黄某某在收费员入职培训过程中提供插队便利,使黄某某安排的收费员能够提前培训上岗,收受黄某某好处费人民币共计4400元。

7、2018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中心人力资源部干事的职务便利,为**中心稽查员陈某乙在收费员入职培训过程中提供插队便利,使陈某乙安排的收费员能够提前培训上岗,收受陈某乙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

8、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中心人力资源部干事的职务便利,为**中心碑林大队管理员脱某某在收费员入职培训过程中提供插队便利,使脱某某安排的收费员能够提前培训上岗,收受脱某某好处费人民币500元。

9、2019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中心人力资源部干事的职务便利,为**中心新城大队收费员李某某在收费员入职培训过程中提供插队便利,使李某某安排的收费员能够提前培训上岗,收受李某某好处费人民币共计3870元。

二、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连某某、李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上述2人好处费人民币共计6.2万元:

1、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中心高新大队队长常某某,雁塔大队队长连某某关系,在西安市高新区**路、雁塔区**路等站点,为连明明手下收费员陈某丙、赵某某、杨某甲安排收费员工作,并要求连明明帮其收取抽成费人民币共计5.32万元。

2、22019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中心碑林大队队长杨某乙关系,在西安市碑林区枣园巷站点为李强强同乡张某某安排收费员工作,并要求张某某每月给其缴纳抽成费1000元,人民币共计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陈某甲的手机一部;

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搜查证、扣押通知书、到案经过、取证经过、微信转账明细表、缴款书、陈某甲任职及职责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连某某、宁某某、高某某、米某某、刘某甲、黄某某、陈某乙、脱某某、李某某、陈某丙、赵某某、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于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担任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人力资源部干事的职务便利,受贿24.68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侠

检察官助理:郭刚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陈某甲妻子朱某某手机1814928****。

2.案卷十五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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