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62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长乐市(区)**局原副局长,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兼任长乐市**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2011年12月至2013年5月兼任长乐市**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路**号**小区**座**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福州市罗源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罗源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担任长乐市**局副局长以及先后兼任长乐市**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长乐市**路工程招投标纠纷处理、中标工程转包、工程质量监管、**路工程变更设计以及工程款、勘察设计费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路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各标段中标候选人、实际承建方等所送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初,被告人陈某甲在长乐市**局六楼会议室收受**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际负责人周某某所送钱款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同)。
二、2011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局办公室收受**路**标段工程项目第一中标候选单位“**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叶某某所送钱款5万元。
三、2011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局办公室收受**路**标段工程项目第二中标候选单位“**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人陈某乙所送钱款5万元。
四、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多次收受**路**标段工程项目中标单位“**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挂靠人及项目实际承建人林某某、李某某等人贿送钱款共计8万元。其中,2011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在长乐市航城街道柠檬春天附近一茶店收受林某某经手所送钱款5万元;2012年春节前、2012年中秋节前以及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三次在其**局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经手所送钱款各1万元。
五、2012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陈某甲收受**路**标段实际承建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钱款共计6万元。其中,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长乐市**街道景美小区住处收受陈某甲和陈某丙共同贿送钱款1万元;2012年春节后,被告人陈某甲又在上述住处收受陈某丙经手所送钱款5万元。
六、2012年春节后,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局办公室收受**路**标段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祝某某所送钱款5万元。
七、2012年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两次收受**路**标段实际承建人陈某丁所送钱款共计5万元。其中,2012年春节后,被告人陈某甲在**路**标段项目部附近收受陈某丁3万元;2012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在长乐市古槐镇感恩村桥头收受陈某丁2万元。
八、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某甲在长乐市航城街道国惠大酒店附近收受**路**标段实际承建人潘某某所送钱款10万元。
九、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陈某甲多次收受**路**标段实际承建人陈某戊(已殁)和张某某所送钱款共计6.9万元。其中,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局办公室收受陈某丁和张某某共同贿送钱款5万元。2013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州市二医院收受陈某丁和张某某共同贿送钱款0.3万元。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2014年中秋节、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均收受张某某经手所送购物卡,面值共计1.6万元。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长乐市**路专案敦促投案自首动员大会后,主动向本单位长乐市****局及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说明其在**路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相关问题。同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经通知到本单位办公室接受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并被带走。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向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代为退出上述全部受贿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关于成立**路建设指挥部的通知、关于调整充实**路建设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长乐市**路建设指挥部工作机制、**路各标段建设推进会议纪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工程支付报表审批表等;
2.证人周某某、叶某某、陈某甲、林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祝某某、陈某丙、潘某某、张某某、陈某己、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金额达人民币55.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张艺芬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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