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4********,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本科文化,2007年3月至2016年3月任原临泉县**乡副乡长(2015年11月兼任原**乡党委委员),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任临泉**镇副科级干部,住临泉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31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4年,临泉县**乡**村原党支部书记陈某乙(另案处理)与陈寨村民陈某丙、陈某丁在**村进行房屋开发,2014年房屋建成后对外出售,每套房屋售价30万元。在该房屋开发过程中,时任**乡分管集镇建设的副乡长被告人陈某甲在修路修桥及项目审批方面为陈某乙提供了帮助。在陈某甲向陈某乙提出要购买一套房屋时,陈某乙为了感谢陈某甲在开发房屋过程中提供的帮助,以低于售价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甲一套房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0000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陈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陈某甲数罪并罚。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以上十三年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七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俊强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调查卷宗2册,证据材料3页,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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