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19196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号)。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浙江省兰溪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次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2日经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浙江省兰溪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同年2月27日,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事实
2009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爆专管员、经侦大队副大队长、上华派出所所长、治安大队大队长、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赵某甲、盛某某等人在爆炸审批、案件请托等事项中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9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被告人陈某甲以自己儿子的名义违规在兰溪市白坑新村认购了一套联体别墅,其因得知兰溪市纪委核查城镇居民在白坑新村认购房产问题线索一事,遂退出认购资格。2009年至2010年10月21日期间,赵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对其个人及白坑村炸药审批等方面的帮助,将其亲属在白坑新村认购的一套联体别墅以人民币76.2万元的建造成本价转让给陈某甲(以赵某甲儿子赵某乙名义购买)。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选定了白坑新村**号联体别墅。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联体别墅当日市场价值118.3万元。2017年11月,赵某甲帮助被告人陈某甲将该套联体别墅转卖,售房款180万元通过转账等方式全部给付陈某甲。
2、2011年春节前,郭某某为了请托被告人陈某甲在扫黄活动中关照其经营的兰溪**宾馆等娱乐场所,在陈某甲办公室内,送给陈某甲现金0.5万元,陈某甲予以收受。
3、2011年上半年,陈某乙为了请托被告人陈某甲关照其夫妇开设赌场的案件,通过郭某某的帮忙,由郭某某在兰溪市兰江街道办事处门口,送给陈某甲现金1万元,陈某甲予以收受。
4、2012年春节前,章某某为了请托被告人陈某甲不查处其的赌博行为,在兰溪市老酒厂附近的停车场,送给陈某甲现金1万元,陈某甲予以收受。
5、2013年春节前,胡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对其承包经营的兰溪市**大厦餐饮、住宿生意以及场所检查等方面的关照,在**大厦餐厅,送给陈某甲现金0.5万元,陈某甲予以收受。
6、2013年至2017年期间,童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甲未对其儿子童某乙赌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先后多次送给陈某甲现金共计1.1万元,陈某甲均予以收受。
(1)2013年春节前,童某甲在兰溪农业发展银行门口,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0.3万元。
(2)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童某甲在兰溪农业发展银行门口,先后三次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共计0.6万元。
(3)2017年春节前,童某甲在白坑新村,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0.2万元。
7、2013年1月初,方某某为了请托被告人陈某甲帮忙办理兰溪市**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通过沈某某,在兰江街道办事处门口,送给陈某甲现金0.5万元,陈某甲予以收受。
8、2002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分别投资赵某丙承包的湖北**水泥厂29.5万元、辽宁**水泥厂35万元,后两厂均因经营不善亏损,两厂清算时,陈某甲拿回湖北**水泥厂退回的12万余元本金。2013年,被告人陈某甲得知赵某丙在外投资成功,经济条件好转,便以弥补投资亏损为由多次向赵某丙索要钱款。赵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对其公司在爆炸审批等方面的帮助以及为了继续与陈某甲维持好关系,按照陈某甲的要求,于2013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9月分三次以现金给付或转账的方式送给陈某甲共计25万元。
9、2015年春节前,夏某某为了请托被告人陈某甲在其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一案上帮忙,送给陈某甲面值1000元沃尔玛超市购物卡5张,共计价值0.5万元,陈某甲予以收受。
10、2015年3月,唐某某为了请托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丈夫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上帮忙,通过陈某丙,送给陈某甲面值1000元沃尔玛超市购物卡10张,共计价值1万元,陈某甲予以收受。
11、2016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9年春节后,程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对其公司员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和职务侵占案等案件的帮忙,在陈某甲家附近,先后三次送给陈某甲现金0.3万元及面值1000元沃尔玛超市购物卡6张,共计价值0.6万元,陈某甲均予以收受。
12、2016年春节前,叶某某为了请托被告人陈某甲关照其经营的兰溪市**足浴店,在陈某甲家中,送给陈某甲面值1000元沃尔玛超市购物卡5张,共计价值0.5万元,陈某甲予以收受。
13、2016年春节前,郑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对其公司在炸药审批方面提供的帮助,在兰溪农业发展银行门口,送给陈某甲现金0.5万元,陈某甲予以收受。
14、2016年春节前,冯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在**足浴店案件中没有处理自己以及继续得到陈某甲的关照,在陈某甲办公室内,送给陈某甲现金0.5万元,陈某甲予以收受。
15、2016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朱某某为了请托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公司相关经济案件上予以帮助以及继续得到陈某甲的关照,先后三次在自己办公室内,送给陈某甲面值1000元超市购物卡15张,共计价值1.5万元,陈某甲均予以收受。
16、2016年春节前、2017年4、5月的一天,宁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对其公司在日常审批烟花、爆竹运输证过程中提供的帮助以及继续和陈某甲维持好关系,先后二次在陈某甲办公室内,送给陈某甲现金共计0.8万元,陈某甲均予以收受。
17、2016年5、6月的一天、2018年7、8月的一天,程某乙为了请托被告人陈某甲追查徐某甲骗取贷款案中贷款资金的去向以及帮忙协调浙江**厨具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之间的贷款担保关系,先后二次在陈某甲办公室内,送给陈某甲面值1000元沃尔玛超市购物卡10张,共计价值1万元,陈某甲均予以收受。
18、2017年、2018年春节前,杨某某为了与被告人陈某甲维持好关系,感谢并继续请托陈某甲帮助解决浙江**营销有限公司被投诉传销一事,在兰溪农业发展银行门口及兰溪市世纪王朝大酒店内,先后二次送给陈某甲面值1000元中石化加油卡20张,共计价值2万元,陈某甲均予以收受。
2018年8月初,浙江**营销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某按照公司安排,在兰溪市中医院附近,送给被告人陈某甲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5788万元,陈某甲予以收受。
19、2017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丁为了请托被告人陈某甲帮忙追回**鞋业公司的货款,减少兰溪市**印刷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以及继续取得陈某甲对其企业经营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陈某甲现金共计1.2万元,陈某甲均予以收受。
(1)2017年春节前,陈某丁在兰溪农业发展银行门口,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0.5万元。
(2)2017年6月,陈某丁在江西上饶一酒店内,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0.5万元。
(3)2019年6月,陈某丁在其公司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0.2万元。
20、2017年春节前,陆某某为了请托被告人陈某甲在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上帮忙,通过朋友赵某丁,在陈某甲家楼下,送给陈某甲现金0.5万元,陈某甲予以收受。
21、2017年10月,盛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对其公司被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并帮助自己追回了货款,在自己不缺资金的情况下,与陈某甲约定以“出借资金收取利息”的方式让陈某甲赚取好处费。被告人陈某甲明知盛某某不缺资金,仍出借给盛某某45万元。2018年10月,盛某某以支付被告人陈某甲“利息”的形式送给陈某甲10万元,陈某甲予以收受。
22、2017年10月,陈某戊为了请托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公司被职务侵占一案上帮忙,在兰溪世贸大饭店,送给陈某甲面值1000元沃尔玛超市购物卡5张,共计价值0.5万元,陈某甲予以收受。
23、2018年春节前,郑某乙为了请托被告人陈某甲在其被侵占投资款一案上帮忙,在陈某甲家楼下,送给陈某甲现金1万元,陈某甲予以收受。
24、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胡某乙为了请托被告人陈某甲在其被合同诈骗一案上帮忙,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在自己位于金华市湖头乡王店村的苗圃内,送给陈某甲一棵罗汉松,陈某甲支付价款0.1万元。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罗汉松价值4万元。
25、2018年7、8月的一天,叶某某为了请托被告人陈某甲帮忙协调浙江**厨具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之间的贷款担保关系,通过倪某某转送给陈某甲现金10万元,陈某甲予以收受。
二、徇私枉法事实
2012年1月28日、29日,徐某乙伙同俞某某在兰溪市**茶馆和胡某丙家中组织他人以“白心宝”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二人均涉嫌开设赌场罪。同年1月29日晚,时任兰溪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陈某甲带队到胡某丙家查处并抓获赌博人员,俞某某被当场抓获,徐某乙逃脱。次日,兰溪市公安局决定对俞某某、徐某乙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期间,徐某乙请托被告人陈某甲对其从轻处理,陈某甲答应帮忙。后俞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徐某乙在被告人陈某甲的帮助下,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仅被处以没收赌资25万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事后,徐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甲的帮忙,送给陈某甲一颗桂花树。
2019年11月11日,兰溪市人民法院以徐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及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文件、现金缴款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付款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叶某某、程某乙、盛某某、龚某某、徐某乙、徐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明
检 察 官 程 婧
检察官助理 章 超
2020年4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17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4、退出的赃款109.5788万元现暂存于浙江省兰溪市纪委监委账户。
5、认罪认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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