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受贿、徇私枉法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6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云霄县**局原主任科员,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路**号,住址云霄县**镇**道**号**幢**。因涉嫌严重违法于2019年2月12日被云霄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云霄县**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云霄县**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霄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1994年底至2019年初,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云霄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涉假、涉赌、特种行业、民用爆破行业、治安行政刑事案件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334.8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1994年底或1995年初的一天,陈某丁伙同他人用船只运输烟叶在云霄县**镇**村**队查扣。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某丁的请托,与时任云霄县**黄某甲商议后,让陈某丁将扣留的烟叶卸走。次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云霄县**队其办公室非法收受陈某丁托人送来的现金2万元。

2.1998年至2003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非法收受林某甲给予的钱款合计2.88万元,为林某甲经营的云霄**娱乐有限公司在**机关例行检查、治安管理等方面提供方便与关照。具体是:

(1)199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中收受林某甲给予的钱款0.48万元。

(2)1999年至2003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中先后5次收受林某甲给予的钱款各0.48万元,合计2.4万元。

3.1998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接受汤某甲的请托,为汤某甲经营的**旅馆在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提供方便。1999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中非法收受汤某甲给予的钱款0.6万元,为**旅馆经营提供关照。

4.1999年至2002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张某甲给予的钱款合计4.5万元,为张某甲在云霄县制售假烟提供关照。具体是:

(1)199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中收受张某甲给予的钱款4万元。

(2)2002年,被告人陈某甲到深圳旅游在入住的宾馆内收受张某甲给予的钱款0.5万元。

5.1999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非法收受张某乙给予的钱款合计7万元,为张某乙在云霄县制售假烟提供关照,并对其经营的**宾馆在**机关例行检查、治安管理等方面提供方便;以借为名通过张某乙向方某甲索取钱款6万元,并先后2次非法收受方某甲委托张某乙所送钱款合计4万元,为方某甲在云霄县**镇**市场无证经营电玩店提供关照。具体是:

(1)1999年至2005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中先后7次收受张某乙给予的钱款各1万元,合计7万元。

(2)2013年初,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收受张某乙给予的烟酒,接受张某乙的请托,答应关照方某甲无证经营的电玩店,同年6月,以购房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张某乙向方某甲借款20万元,后仅偿还14万元。对于其余6万元,方某甲基于陈某甲对他无证经营电玩店的关照,从未向陈某甲追讨。陈某甲虽有还款能力,但至案发仍不将该6万元钱款返还方某甲。

(3)2017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中收受方某甲委托张某乙所送钱款各2万元,合计4万元。

6.200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在他家中非法收受张某丙给予的钱款2万元,为张某丙在云霄县制售假烟提供关照。

7.2001年2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为方某乙经营的**宾馆在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提供方便。同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中非法收受方某乙给予的钱款2万元,为**宾馆在**机关例行检查、治安管理等方面提供关照。

8.2001年至2002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在他家中非法收受张某丁给予的钱款各2万元,合计4万元,为张某丁在云霄县制售假烟提供关照。

9.2003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在云霄县**与张某戊偶遇后吃饭过程中非法收受张某戊给予的钱款2万元,为张某戊在云霄县制售假烟提供关照。

10.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非法收受张某己给予的钱款合计14万元,为张某己在云霄县制售假烟提供关照。具体是:

(1)200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中收受张某己给予的钱款4万元。

(2)2004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中收受张某己给予的钱款各2万元,合计10万元。

11.2003年至2007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非法收受方某丙给予的钱款合计11万元,为方某丙在云霄县制售假烟提供关照。具体是:

(1)2003年至2005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中收受方某丙给予的钱款各2万元,合计6万元。

(2)2007年9月底或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中收受方某丙给予的钱款5万元。

12.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非法收受高某甲给予的钱款合计38万元,为高某甲在云霄县制售假烟提供关照。具体是:

(1)2003年春节期间,高某甲得知被告人陈某甲找人借钱,在云霄县**镇**路段送给陈某甲钱款10万元。

(2)2004年至2006年每年年初,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中收受高某甲给予的钱款各4万元,合计12万元。

(3)2007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中收受高某甲给予的钱款各8万元,合计16万元。

13.2004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为林某乙涉嫌藏匿假烟案件处理提供关照。同年春节期间,林某乙为感谢被告人陈某甲的关照,到被告人陈某甲家中送给其烟酒,并在同往漳浦的途中又送给被告人陈某甲钱款1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均予收受。

14.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先后13次非法收受张某庚给予的钱款12.8万元,为张某庚的亲友在云霄县制售假烟和案件处理方面提供关照。具体是:

(1)2005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中收受张某庚给予的钱款各1万元,合计12万元。

(2)2016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中收受张某庚给予的钱款0.8万元,为张某庚妻舅张某辛制售假烟案件处理提供关照。

15.2006年春节,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在他家中非法收受张某壬给予的钱款2万元,为张某壬在云霄县制售假烟提供关照。

16.2006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在他家中非法收受张某癸给予的钱款各2万元,合计6万元,为张某癸在云霄县制售假烟提供关照。

17.2006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在他家中非法收受张某子给予的钱款各2万元,合计10万元,为张某子云霄县制售假烟提供关照。

18.2006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在他家中非法收受张某丑给予的钱款各2万元,合计10万元,为张某丑云霄县制售假烟提供关照。

19.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非法收受张某寅给予的钱款合计16万元,为张某寅的亲友制售假烟和案件处理提供关照。具体是:

(1)2007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中收受张某寅给予的钱款各4万元,合计8万元。

(2)2009年初,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中收受张某寅给予的钱款8万元,为张某寅亲戚吴某甲(已死亡)制售假烟案件处理提供关照。

20.2008年底,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在云霄县**村委会路口与张某卯偶遇后非法收受张某卯给予的钱款1万元,为其在云霄县制售假烟提供关照。

21.2008年和2016年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张某辰委托高某乙所送钱款合计8万元,为张某辰及其亲戚涉烟案件处理提供关照。具体是:

(1)2008年,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中收受张某辰委托高某乙所送钱款4万元,为张某辰旧厝存放假烟案件处理提供关照。

(2)2016年初,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中收受张某辰委托高某乙所送钱款4万元,为张某辰亲戚方某寅制售假烟案件处理提供关照。

22.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在他家中非法收受汤某乙给予的钱款1万元,为汤某乙经营烟花爆竹的特种行业监管等方面提供关照。

23.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非法收受方某丁给予的钱款合计8万元,为方某丁的亲友制售假烟提供关照。具体是:

(1)2009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中收受方某丁给予的钱款各2万元,合计6万元。

(2)2010年,被告人陈某甲在内蒙古旅游期间收受方某丁给予的钱款1万元。

(3)2012年,被告人陈某甲在云南昆明旅游期间收受方某丁给予的钱款1万元。

24.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先后13次非法收受张某巳给予的钱款合计14万元,为张某巳经营的**游戏厅及其被查处赌博机案件处理提供关照。具体是:

(1)2009年8、9月,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中收受张某巳给予的钱款2万元,为张某巳经营的**游戏厅被查处赌博机案件处理提供关照。

(2)2010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普渡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中收受张某巳给予的钱款各1万元,合计12万元,为张某巳经营的**游戏厅提供关照。

25.2010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在他家中非法收受方某戊给予的钱款各1万元,合计6万元,为方某戊经营的**娱乐中心在**机关例行检查等方面提供关照。

26.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在他家中非法收受许某甲给予的钱款各2万元,合计6万元,为许某甲在其经营的葡萄酒店内赌博逃避**机关查处提供关照。

27.2012年5、6月,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在他家中非法收受方某己给予的钱款2万元,为方某己及其亲友制售假烟提供关照。

28.2012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在他家中非法收受张某午给予的钱款各2万元,合计10万元,为张某午经营**花岗岩碎石场在爆破火药申请方面提供关照。

29.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非法收受方某庚给予的钱款各1万元,合计5万元,为吴某乙开设赌场案件处理和方某庚经营的云霄****电玩店提供关照。具体如下:

(1)2013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普渡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4次在他家中收受方某庚给予的钱款各1万元,合计4万元。

(2)2015年,被告人陈某甲在漳浦县***收受方某庚给予的钱款1万元。

30.2013年10月13日凌晨,时任云霄县**的被告人陈某甲因私事驾驶公车在国道324线云霄**中学路段与吴某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驾车逃逸,并叫方某辛顶包代为支付赔偿吴某丙各项费用合计12.06万元。方某辛基于陈某甲对他制售假烟和经营**宾馆的关照,表示不用陈某甲偿还上述赔偿款。被告人陈某甲至案发仍不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给方某辛。

3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在厦门**餐厅附近路边非法收受方某壬所送的酒和钱款3万元,答应为云霄县**快递服务部涉假案件处理给予关照。

32.2011年下半年,方某癸投资准备经营“**KTV”歌厅,为谋求时任云霄县****陈某甲的关照,到陈某甲家中请托对该歌厅经营给予关照,并谎称给他干股,陈某甲予以承诺。“**KTV”开始营业后,方某癸基于陈某甲对歌厅的关照,先后4次以股份分红名义在陈某甲家中送给其钱款合计24万元。具体是:

(1)2015年至2016年每年初,被告人陈某甲在他家中非法收受方某癸给予的钱款各6万元,合计12万元。

(2)2018年至2019年每年初,方某癸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陈某甲各6万元,合计12万元。

33.1998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以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向方某子借款20万元,至2003年共偿还14万元,其余6万元占为己有。方某子为得到陈某甲对他制售假烟的关照,从未向陈某甲追讨。被告人陈某甲虽有还款能力,但至2017年仍不将6万元返还方某子。直到2017年初,方某子因云霄县****黄某乙违纪违法案件配合福建省纪委调查后,被告人陈某甲因担心受贿事情败露,才再返还给方某子4万元,至案发仍有2万元未返还。

34.2004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汤某丙索取5万元。汤某丙为谋求陈某甲对他制售假烟的关照,答应并在他家中送钱款5万元给陈某甲,事后从未向陈某甲追讨。被告人陈某甲将5万元占为己有,至案发仍不返还给汤某丙。

35.2005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张某未索取5万元。张某未经营**休闲娱乐中心,为谋求陈某甲的关照,答应并在他家中送钱款5万元给陈某甲,事后从未向陈某甲追讨。被告人陈某甲将5万元占为己有,至案发仍不返还给张某未。

36.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申给予的钱款1万元,并以借为名向张某申索取钱款10万元,为张某申在云霄县制售假烟提供关照。具体是:

(1)2007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沈阳旅游期间收受张某申给予的钱款1万元。

(2)2008年底,被告人陈某甲以借为名向张某申索取10万元。张某申为谋求陈某甲对他制售假烟的关照,答应并在云霄县**局原陈某甲办公室送钱款10万元给陈某甲,事后从未向陈某甲追讨。被告人陈某甲将10万元占为己有,至案发仍不返还给张某申。

37.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云霄县****的职务便利,向吴某戊推荐入股投资厦门市**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二人共参股150万元,其中陈某甲占股50万元、吴某戊占股100万元。吴某戊基于陈某甲对他制售假烟的关照,替陈某甲支付出资款50万元,在投资全部亏损后,从未向陈某甲追讨。被告人陈某甲虽有偿还能力,至案发仍不将50万元返还给吴某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及分工文件、特种行业审批材料、娱乐经营许可证、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丁、方某癸、吴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徇私枉法罪

2009年,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云霄县****期间,其所分管**大队侦办陈某乙(另案处理)、张某酉、方某丑(上述二人均已判刑)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当时在逃涉案人员陈某乙到陈某甲家中,送烟酒给陈某甲,请求对他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甲予以答应。陈某乙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参与制售假烟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陈某乙是有罪的人,隐瞒事实,仍审批对陈某乙采取取保候审,后在取保候审到期后予以解除,致使犯罪分子陈某乙实际脱离了司法机关的侦控而不受追诉。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家中被云霄县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带走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及分工文件,同案犯张某酉、方某丑等人涉案的刑事判决书、陈某甲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蔡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34.4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索贿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甲还徇私枉法,故意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伟凌

代理检察员:朱束瑜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东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证人名单1份。

4.云霄县监察委员会向陈某甲妻子查封厦门市**区***区*号楼*跃*层**单元(厦门市**区**路**号**室)及地下室一层**号车库(厦门市**区**路**号地下一层**号车库)。

5.相关法律条文。

_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