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居民委员会**街**巷**号。2020年1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陈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E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搭陈某乙、侯某某从恩平市恩城御锦珑湾往西门方向行驶,行至根塘街左转弯往稔岗路时,碰撞停放在稔岗路十八巷1号门前的粤J5****号牌小汽车、粤J7****号牌小汽车及稔岗路十八巷1号、1-1号两间房屋,造成三车、两间房屋损坏及陈某乙、侯某某二人受伤的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样本中检测酒精浓度为119.6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事故各方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又因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宝彪
检察官助理:陈铭铭
2020年 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恩平市**镇**居民委员会**街**巷**号;
2.案件材料2册及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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