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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罪案)(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4********,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组**号,现住石城县**镇**大道**小区。2016年4月2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石城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经石城县**镇**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路段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结果为170mg/100ml,后经提取陈某甲血样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4.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玲

2020年1月14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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