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8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1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2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在喝了三两左右白酒、一瓶啤酒后,于同日19时00分许,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阿某某从青田县**镇**村往**村方向行驶,途经**线190KM270M路段与陈某乙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陈某甲及阿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甲被民警当场查获。其血样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酒精含量为2.10mg/ml,高于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0.8 mg/ml。经鉴定,其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机动车范畴。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伤势及病历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丽医所[2021]毒鉴字第1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温汽学[2021]青车检16号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温宏顺所[2021]痕鉴字第125号温州宏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科鹏
检察官助理:李茜茜
2021年3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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