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县道135东苔线行驶至连江县苔菉镇后港东北**号门口路段时,与洪某甲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刮碰,造成被告人陈某甲和洪某甲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主要责任,陈某甲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为: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43mg/100ml。
2019年11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黄岐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车辆属性查验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洪某甲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史天祥
代理检察员:方 榆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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