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44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62********,汉族,小学,务农,西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26日15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西平县老王坡管委会刘店村十字路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上的乘车人陈某乙、杜某某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后民警处警中将涉嫌酒驾的被告人陈某甲查获,并于当日抽取了血样。经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责。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所驾驶小鸟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事故认定书、血醇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光
2018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