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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215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号,住四川省西充县**********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陈某丙在西充县双凤镇农机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喝了2杯白酒。饭后,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川R2****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某从双凤镇新建街出发,沿西射路往双凤红栋子村方向行驶。13时00分,当车行驶至西射路20公里50米处时被交警现场查获,交警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21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莉

检察官助理:李文婷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9864****。

2、证据材料卷贰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补充侦查材料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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