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9〕6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监狱狱警,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涵江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5日至9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闽B*****别克牌小型轿车,从莆田市涵江区出发往莆田市荔城区友德大酒店方向行驶,途经荔城区东圳路和延寿路交叉路口处,和黄某某驾驶闽B*****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后黄某某报警,被告人陈某甲现场等候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责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0.71mg/lOO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黄某某等人损失人民币7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劝说、陪同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颖慧

检察员:林 甄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