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凤塘居委南门联湖东**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0时37分,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UC0****小型轿车行驶至潮州市枫溪区枫溪广场潮枫路口处时,被在该处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136.1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检验报告;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培永
2020年 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随案移送物品:光盘1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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