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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在随县万和镇川味酒楼吃晚饭,期间饮酒若干。饭后,陈某甲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载陈某乙回家。当日20时20分许,陈某甲驾车行至万和镇毛狗冲路段时,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陈某甲有酒驾嫌疑,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7.0mg/100ml。民警随后将陈某甲带至万和镇卫生院抽取血样封存送检。2018年11月25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武福爱[2018]毒鉴字第29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送检的陈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25.00mg/100ml,陈某甲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查获经过、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涉嫌酒后驾驶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照片共6张、陈某甲的身份信息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福爱[2018]毒鉴字第29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伟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358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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