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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61990********,汉族,大专文化,襄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住樊城区**路**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邹某某等人在樊城区人民路“阿火小厨”吃饭喝酒,当晚21时许,邹某某联系“**代驾”送陈某甲回家,“**代驾”人员陈某乙驾驶陈某甲的号牌为鄂F****6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从饭店出发,途径长虹路、汉水华城、建设路、长虹路、汉江二桥、檀溪路,于当晚22时20分许将陈某甲送至襄阳市中心医院停车场,后陈某甲以不是要到达的目的地为由拒绝支付代驾费用,进而与陈某乙发生争执,陈某乙下车从后备箱取回其折叠电动车后,陈某甲将车辆开出中心医院停车场门口并欲上机动车道处时,被陈某乙拦住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将涉嫌酒驾的陈某甲查获。经鉴定,陈某甲的血液中乙醇194.73mg/100ml为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机动车信心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邹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甲行驶距离较短,且未能上机动车道,可从轻处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霄月

检察官助理:陈秋野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樊城区**路**小区**室,联系电话:1806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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