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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枣阳市**镇**村**组,现住枣阳市**镇**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鄂F****1号牌江铃宝典牌皮卡车,从枣阳市**镇**路返回**路家中。在通过**镇**街道执勤卡点时,被执勤工作人员发现并举报,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陈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6.34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陈某甲家门口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红雨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71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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