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71995********,汉族,大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宜昌市西陵区**路**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当日予以释放。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留园餐馆”与朋友赵某某等人吃饭饮酒,后驾驶鄂E****0号牌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清江大道翰林华庭门前路段,与同向行驶在前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陈某甲被民警带至第一人民医院抽血。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18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敏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宜昌市西陵区汕头路保利时
代14栋2403室,联系电话18827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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