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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冶市**镇**村**湾**号。因吸毒,于2012年04月22日、06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分别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因吸毒,于同年11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社区戒毒叁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六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0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9日00时09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沿大冶市**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大冶市**大道交警大队门前路段处时,撞向刘某某、曹某某停放在公路边停车位的鄂B*****、鄂B*****小型客车,造成陈某甲本人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陈某甲提取血样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05mg/100ml。

大冶市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陈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做到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载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刘某某、叶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有效证件驾驶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施福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大冶市**镇**村**湾**号。联系方式:15871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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