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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93********,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京山市**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9时22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鄂H*****号“王牌”牌轻型自卸货车(载化肥18T),沿24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47省道永隆镇高潮村路段时,将在路边的行人王某某、胡某甲先后撞倒,造成车辆及防护栏受损,王某某、胡某甲受伤,王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认定陈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甲帮助施救伤者,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通话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行驶证、过磅单、被害人户籍证明、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无犯罪记录证明、陈某甲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陈某乙户籍信息;2.证人胡某乙、陆某某、陈某乙的证言笔录;3.被害人胡某甲的证言笔录;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1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晶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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