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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6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壮族,政治面貌系群众,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 4522261991********,驾驶证号码为4522261991********,准驾车型为C1,文化程度为高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区**镇**村民委**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新村**路**号**,工作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陈某甲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3日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陈某甲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桂G98****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区**路与**路交界处路段,车身右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由蔡某甲驾驶的粤BF4****号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次事故中,因陈某甲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发生后,民警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23时31分,民警将陈某甲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陈某甲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63.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拒绝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永光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电话133*******,担保人陈某乙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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