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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途经三亚市崖州区波浪桥路段时与陈某乙驾驶的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黄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张文峰

检察官助理:许敏敏

书 记 员:梁露丹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三亚市崖州区**社**小组**村**队**号,联系方式:13876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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