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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83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乡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驾驶一辆无牌照正三轮摩托车,途经苍南县金乡镇涌金街5幢113-114号前路段时,与戴某某驾驶的浙CG1****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碰撞停靠在路边的浙C77****小型越野车,造成陈某甲受伤及三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呼气酒精检测单、人员信息核查记录、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证明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以恒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38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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