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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嵊州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浙D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嵊州市吾悦广场附近驶往客运西站。20时48分许,途经嵊州市城南大桥地方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68mg/100ml。同日21时15分,在嵊州市人民医院抽取被告人陈某甲静脉血3支各约5ml。后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陈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郑 哲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嵊州市**乡**村**号,联系电话1345652****;

2. 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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