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67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慈溪市**街道**村。曾因赌博,于2005年7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4日20时0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浙B0****号小型轿车沿余姚市新洋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新洋公路牛钱村路口,与停放在路边的浙B9****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陈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陈某乙报警,被告人陈某甲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陈某甲有涉嫌酒后驾车的嫌疑,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14mg/100ml,遂将其带至余姚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陈某甲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25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余公交认字﹝2020﹞第330281120200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了赵某某损失,取得了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查获经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人口信息、照片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涉酒交通违法处罚查询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现场图;
2.证人陈某乙、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锦霞
2020年0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06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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